close

  中新網5月15日電 國務院日前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例同時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原標題:事業單位管理新規: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bcmf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