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鬥鬥
這是一場實力懸殊的博弈,一方是威嚴強勢的公權力,一方是先天弱勢的賠償請求人。
這是一個寥寥可數的數字,近年來,全國每家基層法院平均十年才會發生一件自賠案件(即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如何讓賠償請求人在個案中獲得公平正義,如何讓法院高效立案公正賠償,無疑在考驗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今年9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國率先試點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按照行政區劃,分別集中到3個基層法院進行審理,在不影響審級程序的情況下,基本完成基層法院自賠案件跨區域去行政化進程。
據天津高院賠償辦主任王友莉介紹,近年來,全國基層法院每年自賠案件總數平均在300件左右,按照全國3115個基層法院計算,平均每個基層法院每年審理0.1件自賠案件,也就是說,一個基層法院每10年才會發生一件自賠案件。而天津基層法院年均件數還低於全國平均數。
記者瞭解到,2011年至2013年,天津16個基層法院共審結自賠案件36件,其中兩個基層法院共有17件,占全部案件的47.2%,有8個基層法院連續3年沒有案件。
法律規定,自賠案件由賠償義務機關自行理賠,賠償義務機關一旦不依法受理,就會出現逾期案件。但司法實踐中,立案難、逾期不作賠償決定情況多發。近3年來,天津基層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應予受理而未受理,最終被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受理的占全部自賠案件的19.4%,而基層法院不及時作出賠償決定的逾期率為33.3%。
今年5月,在天津召開的全國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座談會上,天津高院就基層法院自賠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作了專題彙報,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可在天津先行先試。
在王友莉看來,將立案權交由與原司法行為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減少了來自本轄區政府等部門的外部壓力及來自賠償義務機關內部的干擾,可最大限度避免立案難,解決逾期不立案問題。制度保障防範案外因素對國家賠償工作的不當干預,可以減少賠償請求人對國家賠償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懷疑。
司法實踐中,各基層院對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範圍、違法標準的把握,刑事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等,裁判尺度存在差異,集中管轄便於統一裁判尺度。
“集中管轄解放了大部分法院的審判力量,剋服了人員閑置、機構空轉問題,節約了資源。”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穆春旭坦言,有管轄權法院的法官辦案數量增加,經驗得以豐富,辦案人員相對集中,有利於審判指導和業務培訓,有利於打造專業化的國家賠償審判隊伍。
天津高院《關於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集中管轄法院國家賠償小組設在審判監督庭,由3名以上審判員組成,依照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辦理自賠案件。
意見明確,賠償請求人應當直接向集中管轄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收取其申請材料併發集中管轄告知書,同時將材料於3日內向集中管轄法院移交。
鑒於實行集中管轄後管轄法院有所變化,為避免賠償請求人因管轄權的變化喪失訴權或增加訴累,集中管轄告知書在告知賠償請求人集中管轄制度的同時,也要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證明,賠償義務機關轉交申請材料的職能,免除了賠償請求人再次向集中管轄法院遞交申請的訴累。
據悉,目前,天津高院已就基層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的業務培訓、溝通指導、檢查督導等事項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劃,確保集中管轄制度在天津順利實施。
本報天津9月26日電
(原標題:天津首試基層院自賠案集中管轄)
- Jan 15 Thu 201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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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試基層院自賠案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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